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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电器事故惹纠纷<BR/>厂家生产质量需保障-上饶日报-上饶数字报...

  案件:2013年12月份,家住万年青云镇的消费者何女士在青云镇青云路一家商店购买了一根广东省茂名市祥华家用电器厂生产的A12电热管,价格15元。在2014年元月10日上午使用时,何女士发现该电热管上的电线在着火,于是就急忙跑过去伸手拔线。由于电线着火的地方离插头很近,在拔插头的过程中,何女士的手遭到电击被烧伤,在南昌武警总队医院花费治疗费用11000余元,经过治疗后,现在手指仍伸不直。何女士向广东省茂名市祥华家用电器厂提出索赔要求,但是遭到了该厂负责人的拒绝。多次要求赔偿无果后,为讨回一个说法,何女士于2014年元月13日到万年县消费者协会青云分会投诉。

  事件结果:万年县消费者协会青云分会接到投诉后,因案件复杂,青云分会于2014年4月3日上报到万年县消费者协会要求协助。据消协调查,何女士所反映的情况属实。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这种责任实行的是一种严格责任原则,只要产品制造者、销售者不能证明自己制造、销售的产品是合格产品,就应当对产品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经万年县消费者协会异地调解,广东省茂名市祥华家用电器厂于2014年4月8日同消费者何女士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给付17000元赔偿金给何女士作为了结。何女士为此对消协表示衷心的感谢。